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2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477518號令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31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486622號函,修訂「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學校場地出借管理辦法」,其中社會科教室、韻律教室及四維樓1樓一般教室,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二所轄區域調漲場地使用費並新增清潔管理費,另依教室實際冷氣組數新增冷氣空調費用刪除原出借管理辦法水電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