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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授獎辦法列表
標題 103學年度國,高中生畢業生授獎辦法
發佈日期 2015/3/6
發布單位 註冊組
點閱次數 21450
詳細內容

 新北市立三民高中103學年度國、高中畢業生授獎辦法

 

壹、    目的:為表揚在校三年修業期間,各項成績表現優異之畢業生,特設置此辦法。

貳、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216日北教中字第1040251309號函及民國10436畢業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制定。

參、    獎項標準:

學業成績計算方式

1.    國中部七至九年級七大領域成績加總÷7÷6

2.    高中部一至三年級之學科,一至三年級學科成績加總÷學科數÷6(系統計算方式:先取各科的學期分數後,再加總六個學期,再除以6)

3.    體育班之學科(不包含專項體能),一至三年級學科成績加總÷學科數÷6

一、 特殊展能市長獎

     依『新北市蘆洲區三民高級中學10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辦理

二、 市長獎:每班取學業成績第一名者。

三、 議長獎:每班取學業成績第二名者。

四、 局長獎:每班取學業成績第三、四名者。

五、 校長獎:每班取學業成績第五名者。

六、 家長會長獎:每班取學業成績第六名者。

七、 德育優異獎:以在學三年期間,記功嘉獎累計三大功無警告以上處分且無遲到曠課紀錄為

                 原則,各班以三名為限。

八、 全勤獎:三年修業期間,除公()假、喪假外,未曾遲到早退及事、病假之畢業生。

九、 服務獎:對各處室有特別服務貢獻之畢業生其他獎(視各界提供學校額外獎項而定)。

十、 其他獎:視各界提供學校額外獎項而定(但不上台受獎;原因是訓育組會來不及準備)

1.  校教師會獎:以「熱心服務、真誠付出」的學生為對象,且可與其他獎項重複領取。

肆、    授獎名單推薦程序:

一、 項參之一項公告至各處室、導師及各班,學生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供本委員會審查。

二、 項參之二至六獎項名單由教務處註冊組提供。

三、 項參之七項名單由學務處生輔組提供,各班導師推薦,每班至多3名學生,得以從缺。

四、 項參之八項獎項符合資格名單由學務處生輔組提供,各班導師確認。

五、 項參之九項獎項名單由各處室提供至訓育組匯整。

六、 項參之十項獎項名單視獎項性質而定。

七、 註冊組彙整各項名單後,交由各班導師最後確認,並請導師告知得獎學生。

伍、    授獎原則補充規定:

一、 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分配原則是以各類項平均分配之(國中部2名、高中部1),賸餘名額則再依據學生報名結果由畢業生受獎辦法會議決議分配之。

二、 同時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及『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兼領;如名單重複則由『特殊展能市長獎』該類項備取名單遞補,倘若該類項無備取名單時,則將該類項名額回流至其他報名人數較多之類項優先遞補。若回流之類項發生報名人數相同時,則由畢業生受獎辦法會議決議依各類項之學生表現評估回流類項之優先順序。

三、 榮獲特殊展能市長獎者亦不重複兼領項參之三至六獎項,如名單重複則優先領取特殊展能市長獎,項參之三至六獎項則依學生成績依序遞補。例901A生審查通過特殊展能市長獎,但該生學業成績為該班第二名,則A生得領取特殊展能市長獎,901班議長獎得由該班學業成績第三名領取。

四、 獎項以不重複頒獎為原則,但德育、全勤、服務、校教師會長獎可重複推薦之。

五、 不及於本會議討論之獎項依序併入特殊展能市長、市長、議長、局長等獎項下。

陸、    本辦法經10436日畢業生受獎辦法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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