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公告施芳婷老師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發佈日期 :
2026/08/28
一、經費來源:三民高中施芳婷獎助學金專戶。
二、計劃主旨:為獎勵本校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及清寒優秀等多元學習表現的學生能努力向學,更樂於在各領域發揮所長、展現自信才華。
三、獎助方式:
(一)對象:
1. 個人:本校國中部八、九年級及高中部高二、高三年級學生、本年度應屆畢
生。
2. 團體:本校所屬學生團體及社團。
(二)金額:
1. 個人獎:
1) 藝術才能優異類、體育績優類:經遴選通過之學生個人,特優/第一名3000元,優等/第二名2000元,佳作/甲等/第三名1000元。
2) 品德服務優良類、清寒優秀類:經遴選通過之學生個人,每人2000元。
2. 團體獎:經遴選通過之績優體育團體或社團等,依照獎項名次、團隊人數頒發1-3萬元不等之獎金給獲獎團體發展運用。
3. 團體公益活動或出國競賽補助:本校學生團體或社團,舉辦具公益性質之活動或代表學校出國競賽費用,經遴選通過,補助該活動所需經費。
(三)類別: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清寒優秀,合計共四類,每人每類皆可報名。
(四)名額:名額依本校審查委員會決定,未達委員會審查標準者則不入選。
四、申請時程:
於每年10月第1週週五前提出申請,相關事蹟以上一學年為限。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個人獎之同學,前一學年需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經導師推薦,檢附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及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
(二)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前一學年總成績高中需達70分以上,國中部需達80分以上,且前一學年需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經導師推薦,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獎懲紀錄證明、清寒證明、及優良事蹟證明。
(三)個人獎:
1. 藝術及才能優異類(如音樂、舞蹈、戲劇、美術、語文、技藝等)
參加校外比賽為校爭光獲獎者:檢附參賽得獎證明或【需為市級、全國、國際級比賽,且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並須註明教育部(局)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 體育績優類
(1) 代表國家或學校參加國際級比賽獲得前三名。
(2) 入選國家代表隊。
(3)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3. 品德服務優良類
(1) 全國、市級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品德相關獲獎者。
(2) 於國際級、全國、市級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及本校舉辦之志工服務時數達60小時(含)以上 (七八月暑假服務時數採認為上學年度時數) 。
4. 清寒優秀類
具清寒證明或由導師認定推薦之表現優異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國中部平均80分以上,高中部平均70分以上。
(四)團體獎:
1. 體育績優類
(1) 代表國家或學校參加國際級比賽獲得前三名。
(2)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 社團績優類
參加校外比賽為校爭光獲獎者:檢附參賽得獎證明或【需為市級、全國、國際級比賽,且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並須註明教育部(局)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六、申請檢附資料
(一) 個人獎項:
1. 申請表1份(內含導師推薦)。
2. 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需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及清寒證明)。
3. 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影本1份,每人最多檢附5項。
(二) 團體獎項:
1. 由學校行政處室提報。
2. 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影本1份。
(三) 團體活動補助:
1. 由學校行政處室提報。
2. 活動企劃書1份。
3. 經費概算表1份。
七、辦理流程:
1. 至學務處社團組提出申請,並領取申請表(內含導師推薦)。
2. 導師進行初審並於申請表上填寫推薦原因。
3. 將申請表、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繳至社團組(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需額外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及清寒證明)。
4. 審查委員會議複審。
5. 公告學生審核結果。
6. 核發獎學金。
八、成果:
於本校校網設立施芳婷老師獎助學金專區,並定期公布受獎名單、獲獎事蹟、頒獎照片及捐款人名冊。
九、補充細則:
(一) 本年度獎助學金若未用完,經費持續留用至下一年度。
(二) 學生申請四種類別獎學金可以重複,若有特殊情形可提出,送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議。
(三) 若某類別獎學金申請人數過多或過少時,由審查委員會議審核當年度名額是否調整。
(四) 若核發獎學金後,發現受獎助人之陳述不實或佐證資料不實,則追回已領之獎學金,之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 團體公益活動或出國競賽補助,應填具經費概算表,並經會計及機關長官核章後,使得執行。
十、本辦法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計劃主旨:為獎勵本校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及清寒優秀等多元學習表現的學生能努力向學,更樂於在各領域發揮所長、展現自信才華。
三、獎助方式:
(一)對象:
1. 個人:本校國中部八、九年級及高中部高二、高三年級學生、本年度應屆畢
生。
2. 團體:本校所屬學生團體及社團。
(二)金額:
1. 個人獎:
1) 藝術才能優異類、體育績優類:經遴選通過之學生個人,特優/第一名3000元,優等/第二名2000元,佳作/甲等/第三名1000元。
2) 品德服務優良類、清寒優秀類:經遴選通過之學生個人,每人2000元。
2. 團體獎:經遴選通過之績優體育團體或社團等,依照獎項名次、團隊人數頒發1-3萬元不等之獎金給獲獎團體發展運用。
3. 團體公益活動或出國競賽補助:本校學生團體或社團,舉辦具公益性質之活動或代表學校出國競賽費用,經遴選通過,補助該活動所需經費。
(三)類別: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清寒優秀,合計共四類,每人每類皆可報名。
(四)名額:名額依本校審查委員會決定,未達委員會審查標準者則不入選。
四、申請時程:
於每年10月第1週週五前提出申請,相關事蹟以上一學年為限。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藝術才能優異、體育績優、品德服務優良個人獎之同學,前一學年需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經導師推薦,檢附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及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
(二)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前一學年總成績高中需達70分以上,國中部需達80分以上,且前一學年需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經導師推薦,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獎懲紀錄證明、清寒證明、及優良事蹟證明。
(三)個人獎:
1. 藝術及才能優異類(如音樂、舞蹈、戲劇、美術、語文、技藝等)
參加校外比賽為校爭光獲獎者:檢附參賽得獎證明或【需為市級、全國、國際級比賽,且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並須註明教育部(局)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2. 體育績優類
(1) 代表國家或學校參加國際級比賽獲得前三名。
(2) 入選國家代表隊。
(3)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3. 品德服務優良類
(1) 全國、市級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品德相關獲獎者。
(2) 於國際級、全國、市級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及本校舉辦之志工服務時數達60小時(含)以上 (七八月暑假服務時數採認為上學年度時數) 。
4. 清寒優秀類
具清寒證明或由導師認定推薦之表現優異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國中部平均80分以上,高中部平均70分以上。
(四)團體獎:
1. 體育績優類
(1) 代表國家或學校參加國際級比賽獲得前三名。
(2)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 社團績優類
參加校外比賽為校爭光獲獎者:檢附參賽得獎證明或【需為市級、全國、國際級比賽,且經政府機關主(委)辦或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並須註明教育部(局)核准(備)文號,否則不予採計。】
六、申請檢附資料
(一) 個人獎項:
1. 申請表1份(內含導師推薦)。
2. 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需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及清寒證明)。
3. 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影本1份,每人最多檢附5項。
(二) 團體獎項:
1. 由學校行政處室提報。
2. 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影本1份。
(三) 團體活動補助:
1. 由學校行政處室提報。
2. 活動企劃書1份。
3. 經費概算表1份。
七、辦理流程:
1. 至學務處社團組提出申請,並領取申請表(內含導師推薦)。
2. 導師進行初審並於申請表上填寫推薦原因。
3. 將申請表、上學年獎懲紀錄證明、參賽得獎或相關事蹟證明繳至社團組(申請清寒優秀個人獎之同學需額外檢附上學年成績證明書及清寒證明)。
4. 審查委員會議複審。
5. 公告學生審核結果。
6. 核發獎學金。
八、成果:
於本校校網設立施芳婷老師獎助學金專區,並定期公布受獎名單、獲獎事蹟、頒獎照片及捐款人名冊。
九、補充細則:
(一) 本年度獎助學金若未用完,經費持續留用至下一年度。
(二) 學生申請四種類別獎學金可以重複,若有特殊情形可提出,送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議。
(三) 若某類別獎學金申請人數過多或過少時,由審查委員會議審核當年度名額是否調整。
(四) 若核發獎學金後,發現受獎助人之陳述不實或佐證資料不實,則追回已領之獎學金,之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 團體公益活動或出國競賽補助,應填具經費概算表,並經會計及機關長官核章後,使得執行。
十、本辦法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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