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章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88學年度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修訂
102學年度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修訂
105學年度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學生家長組織健全發展。
二、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
三、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
四、建立優質教育環境。
五、確保學校正常發展。
六、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職責。
第四條 本會會址與校址同,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適當場所辦理
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不敷使用時,家長會應於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
之。
第五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新北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
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瞭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班級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委員會為執
行機關。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職掌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班級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親師合作及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委員會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班級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家長會議時當場選(推)舉產
生。每班選(推)舉二人為原則。
班級家長代表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
為班級代表為限。如每班出席家長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仍可當場選(推)
舉班級家長代表。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互選之。
本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連選得連任。
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
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國高中至少各一人,由家長委員就常
務委員中選(推)舉產生,任期一年。
家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夫妻分別連續擔任會長,視同連任。家長會長於學期
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
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前項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推選出席校務會議,列席導師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務、學務、輔導
等學校相關重要會議及活動之家長會代表。
四、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五、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六、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七、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八、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九、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一、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依職掌需要設下列各組:
-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
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
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
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
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
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 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召
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設置幹事一或二人,經校長同意後,由會長提請家長委
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
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三章會議
第十六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為單位, 由導師召集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
- 每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學校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會議時,校長、相關行政主管或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並得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
表,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者,由
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
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
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
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受託者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列席。
第四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
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
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位副會長共同具名,於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公庫
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
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
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