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發佈日期 :
2025/06/12
經114.04.25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條 本會以增進校友情誼、協助母校校務推動、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 第 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 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本會之聯誼及服務事項。
- 二、協助母校校務之推展及落實社區學校之目標。
- 三、提供校友與母校聯繫之必要協助。
-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具年滿二十歲、具有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校友(含改制前之台北縣立三民國中、三民中學)之畢(肄)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贊助會員:贊同本會成立之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 三、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決議而聘請之顧問人員。
- 第 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 第 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第 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提供會務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 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長應依理事過半數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或監事會發函,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 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四章 會議
- 第 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第 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三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事項,依法令須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辦理。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 第 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新臺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元。
- 三、永久會費:新臺幣10,000元。
- 四、事業費。
- 五、會員捐款。
- 六、委託收益。
- 七、基金及其孳息。
- 八、其他收入。
- 第 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 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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