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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三民高中國中部導師輪替暨任用辦法(113年2月15日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作者 : Administrator 發佈日期 : 2025/05/17

新北市立三民高中國中部導師輪替暨任用辦法

歷次修訂紀錄:

113 年 2 月 15 日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111 年 6 月 30 日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9 年 7 月 15 日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4 年 6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2 年 8 月 30 日 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101 年 1 月 16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6 月 26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5 年 6 月 28 日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2 年 8 月 25 日 92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

87 年 4 月 18 日 86 學年度第二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86 年 6 月 26 日 8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制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三民高中教師服務規約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無論擔任科目,均有義務擔任導師職務。

第三條:

導師遴選須以法、理為基礎,在兼之以情。遴選方式必須做到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合乎公平正義原則,沒有特權,亦不循私。

第四條:

導師輪替委員會包含學務主任、教訓輔三處室各推派代表一名、國中部各年級級導師及國、英、數、自然與生科、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各科教學研究會推派一名共計十五人組成。

第五條:

導師任期以帶至畢業一至三年為原則,擔任導師職務者,若非因任課科目關係或因符合第七條一、二、四款免兼導師職務者,均需帶該班至畢業。

第六條:

導師之聘任先後順位依序如下:

  • 一、自願擔任導師且未經輪替委員會決議暫不適任者,優先安排。
  • 二、按教師之積分高低,由低而高聘任。

1、年資積分計算方式:

  • A. 導師年資以任職本校導師之年資採計。
  • B. 擔任導師滿一學年積 1 分,滿一學期積 0.5 分。
  • C. 代理導師滿十週積 0.5 分。
  • D. 任職主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滿一年者積 1.5 分。
  • E. 特殊行政輔導角色依導師積分計。
  • F. 長期協助校務推動經審議通過者,比照導師計分。
  • G. 連續三年導師或行政,次年導師積 1.5 分。
  • H. 依第七條免兼者輪休一年,扣 3 分,輔導教師不扣。
  • I. 參與輔導團不加不扣。
  • J. 當年負分則以實際分數計。

2、若積分相同,以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三、八、九年級導師出缺排序:

  • A. 理化老師優先,依積分高低。
  • B. 出缺同科任課教師優先。
  • C. 原班任課教師自願者優先。
  • D. 無適任者則積分低者優先。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輪替委員會審議得免兼導師一年:

  • 一、領重大傷病卡無法勝任者。
  • 二、懷孕預產期八月一日後,有孕婦手冊者。
  • 三、連續三年導師或積分達標者帶至畢業者。
  • 四、行政提報或申請不適任並經決議通過者。
第八條:

若導師名額不足,由連續三年導師或積分達 3/6 分者帶至畢業,積分低者優先。

第九條:

決議暫不適任達兩年者,第二年不得以四條一款提報考績會。

第十條:

只討論當年度積分。對前年度積分有疑義者,應自行提出資料由委員會討論。

第十一條:

新進教師實習一年,由教務與學務處安排經驗導師輔導,實習導師需與學生作息相同。

第十二條:

學期或寒假間導師離職時,導師安排原則如下:

  • A. 出缺同科任課教師優先。
  • B. 原班任課教師自願者優先。
  • C. 其他自願者依積分高低。
  • D. 無適任者,積分低者優先。
第十三條:

遴選程序如下:

  • 一、每年五月調查教師意願,免兼者需提書面證明。
  • 二、自願人數不足時,公告積分,依序徵調。
  • 三、公示免任與聘任名單,送輪替委員會審議。
  • 四、免任應列理由,聘任應列候補至少十人。
  • 五、暑假新進教師補足缺額,並依序取代未能免任者。
第十四條:

導師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七天以上由學務處安排代理導師:

  • 一、原則上為同班專任教師。
  • 二、導師自覓代理須徵得同意。
  • 三、原則以一人代理,產假可兩人,但亦可不分割。
第十五條:

委員會決議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過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教師對委員會決議若有異議,得向委員會申覆,不服者可向校務會議申訴,依決議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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