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學生家長組織健全發展。
二、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
三、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
四、建立優質教育環境。
五、確保學校正常發展。
六、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職責。
第四條
本會會址與校址同,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不敷使用時,家長會應於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之。
第五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瞭解及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班級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職掌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班級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親師合作及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掌包含審議章程、研討教育改進建議、討論建議事項、審議會務計畫與預決算、選舉委員等。
班級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選出,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任期一年。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七人,由代表大會互選產生。其中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國高中至少各一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出。會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職掌包含推選常務委員、顧問、教評會委員、校務會議代表,協助學校推展教育並執行大會決議等。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依職掌需要設下列各組:
1. 教育組:整合資源協助教學、參與課程設計。
2.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聯誼活動。
3. 諮詢組:設置專線受理疑難問題及學生申訴。
4. 公關組:建立連絡網,排解紛爭,爭取機構協助。
5. 財務組: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運用。
6. 服務組:募集志工服務隊,協助導護及環境維護。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本會得設幹事一或二人辦理日常業務,並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校長召集。
各項會議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會議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召開一次。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包含家長會費(低收、中低收入戶免繳)、捐款及孳息。
經費應用於辦公費、充實教學設備、親職教育及學生獎助等。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收支設立專帳,會長改選後七日內應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職務均為無給職。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學校所有。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