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114.10.13經校友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一、宗旨
為表揚校友之傑出成就或特殊貢獻,弘揚校譽、激勵後進,並凝聚校友向心力,特訂定本辦法。
二、遴選對象
凡本校畢業校友或曾就讀本校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 教育貢獻類:於教育行政、學術研究或創新教學方面具卓越成就。
- 事業成就類:於企業經營、專業領域表現傑出,具代表性事蹟。
- 社會服務類:長期投身社會公益、志願服務或慈善事業,貢獻卓著。
- 文藝體育類:於文化、藝術、體育等領域有特殊成就或獲獎殊榮。
- 行誼典範類:品行端正、誠信為本,足為後進楷模者。
- 貢獻母校類:對母校建設、校務發展或活動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 其他在專業領域或社會影響面表現優異,足以為校增光者。
每人當選以一次為限。
三、主辦與承辦單位
- 主辦單位:本校、三民高中校友會。
- 承辦單位:本校輔導處。
四、推薦方式
1. 本校教職員工(含退休人員)三人以上聯署推薦。
2. 本校校友會會員三人以上聯署推薦。
3. 校友服務之機關、學校、企業、社團等首長、負責人推薦。
- 推薦人應檢具推薦表及被推薦人同意書(格式可自校網頁下載),並附相關事蹟資料乙份。
- 推薦資料請於遴選當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送交本校輔導處(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收件地址: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96號,聯絡電話:(02)22894675分機241。
-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校友會理事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再聘請行政主管、教師(含退休)、校友會顧問、社會公正人士等五至九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審查決定。
- 召開遴選委員會進行傑出校友推薦案之審查,須有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二分之一(含) 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能決議。
- 遴選委員得就受推薦人所附佐證資料加以審查,並記錄其特殊優良事蹟。
-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傑出校友,名額由委員會議訂定之,每次上限人數為五名。
六、表揚方式
- 獲選之傑出校友,由學校發函邀請參加該學年度之校慶典禮,並由大會主席介紹傑出事蹟,並頒發獎座以為表揚。
- 將具體事蹟刊登於學校及校友會相關網站或親師通訊刊物中,廣為宣揚。
- 得邀請傑出校友返校分享生涯經驗,以激勵學弟妹。
七、除名規定
若當選傑出校友,日後行為或言論嚴重損害名譽,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報請校友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得予以除名並追回獎項。
八、經費來源
由本校及校友會相關經費項下核實支應。
九、附則
本辦法經校友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