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電子煙對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衛生福利部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6月25日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劃將持有類菸品(如電子煙)納入行政罰,並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供1個月緩衝期,讓持有者妥善處理電子煙。考量修法完成及施行日期目前尚未確定,國民健康署9月8日起於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等處設置共431處電子煙回收點及專用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且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 資料,回收措施將配合修法進度,預計提供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
電子煙含有害物質 青少年應避免接觸
近年來,電子煙透過網路及社群平台等管道接觸青少年的情形受到關注。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及多項國際研究指出,電子煙可能釋出甲醛、乙醛、超細微粒及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僅會影響青少年腦部發育、增加焦慮與學習障礙風險,更可能造成DNA損傷、提高罹癌機率,甚至導致嚴重肺傷害。
此外,相關研究亦顯示,曾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日後嘗試紙菸的可能性高於未曾使用者;同時使用電子煙及紙菸,更可能增加健康危害及戒除困難。國民 健康署呼籲家長、學校及社會共同協助青少年遠離電子煙及其他菸品。
修法擬增訂持有罰則 施行後設1個月緩衝期
現行《菸害防制法》已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為加強電子煙管理,本次《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考量持有人得以處理相關物品,草案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內,持有行為經查獲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緩衝期過後仍持有電子煙者,依草案規劃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