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次修訂紀錄:
113 年 2 月 15 日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111 年 6 月 30 日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9 年 7 月 15 日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4 年 6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102 年 8 月 30 日 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訂
101 年 1 月 16 日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6 月 26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5 年 6 月 28 日 94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
92 年 8 月 25 日 92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
87 年 4 月 18 日 86 學年度第二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86 年 6 月 26 日 8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制定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及三民高中教師服務規約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凡本校專任教師,無論擔任科目,均有義務擔任導師職務。
導師遴選須以法、理為基礎,在兼之以情。遴選方式必須做到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合乎公平正義原則,沒有特權,亦不循私。
導師輪替委員會包含學務主任、教訓輔三處室各推派代表一名、國中部各年級級導師及國、英、數、自然與生科、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各科教學研究會推派一名共計十五人組成。
導師任期以帶至畢業一至三年為原則,擔任導師職務者,若非因任課科目關係或因符合第七條一、二、四款免兼導師職務者,均需帶該班至畢業。
導師之聘任先後順位依序如下:
1、年資積分計算方式:
2、若積分相同,以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三、八、九年級導師出缺排序: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輪替委員會審議得免兼導師一年:
若導師名額不足,由連續三年導師或積分達 3/6 分者帶至畢業,積分低者優先。
決議暫不適任達兩年者,第二年不得以四條一款提報考績會。
只討論當年度積分。對前年度積分有疑義者,應自行提出資料由委員會討論。
新進教師實習一年,由教務與學務處安排經驗導師輔導,實習導師需與學生作息相同。
學期或寒假間導師離職時,導師安排原則如下:
遴選程序如下:
導師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七天以上由學務處安排代理導師:
委員會決議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過半同意方為通過。
教師對委員會決議若有異議,得向委員會申覆,不服者可向校務會議申訴,依決議執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