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8年6月28日 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
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訂定之,凡學習評量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第二章 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比例
(一)定期考查三次之成績比例為:平時考30%、段考一20%、段考二20%、期末考30%。
(二)定期考查二次之成績比例為:平時考40%、段考一30%、期末考30%。
(三)定期考查一次之成績比例為:平時考50%、期末考50%。
(四)無定期考查之成績比例為:平時考100%。
(五)體育績優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旅外培訓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比例為:一年級、二年級之成績比例為:平時佔50%、定期佔50%;三年級之成績比例為:平時佔60%、定期佔40%。
二、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直系尊親屬喪亡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請事、病假者,成績60分以上部份以七折計,未超過60分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及格與補考基準,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若學生遭遇特殊情形使得評量方式、向度需調整者,得經由個案會議提出,訂定個別化輔導方案或計畫,彈性處理其出勤紀錄及成績考核。(依據學生輔導法第七條)
五、本校重補修補充規定:
(一)高中部一年級、二年級重補修實施時間為7月至10月、高中部三年級重補修實施時間為6月至7月:
1、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授課6節。
2、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授課3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授課6節。
(二)重修不及格的科目,不再辦理補考。
六、辦理升大學繁星推薦甄選時之全校學生成績排序,將以學生之原始成績作為排序之依據;但段考作弊被依校規懲處者,不予推薦。
七、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學分之採計方式:
(一)高一新生依當年入學管道入學者,入學前已在他校修習之學分或成績均不予採計,入學後學分數與成績應重新計算。
(二)轉學生有關科目抵免學分採計,應於開學前由教務處召開學生學習評量委員會審查之,並請相關教師列席。
德行成績之考查
德行之評量有關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等皆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藉由本補充規定明定獎懲標準。
學生表現依下列原則處理:
- 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及不遲到者,記小功乙次。
- 當學期每曠課兩節記警告乙次。(學生請假時,應於返校後三個上課日內完成請假;逾期但未超過十個上課日者,同意補請假手續,但需記警告乙次處分;超過十日而未請假者,一律依曠課論處且無法補請假)
- 升旗無故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者,記警告乙次。
- 當週早自習(午休)無故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每達兩次,記警告乙次。
- 除上述處理原則外,學生表現均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學生生活榮譽競賽表現依下列原則處理:
- 全學期班級整潔競賽總成績第一名班級,全班記小功乙次;第二名班級,全班記嘉獎兩次;第三名班級,全班記嘉獎乙次。
- 全學期班級秩序競賽總成績第一名班級,全班記小功乙次;第二名班級,全班記嘉獎兩次;第三名班級,全班記嘉獎乙次。
獎懲紀錄抵銷處理原則為:嘉獎乙次抵銷警告乙次;小功乙次抵銷小過乙次;大功乙次抵銷大過乙次。超過(含)兩次之奬懲依此概念抵銷。
學生德行經獎懲紀錄抵銷及改過銷過後,三學年之德行評量累計未滿三大過,為畢業之必要條件之一。當學年德行評量結果已達二大過者,學務處應於第二學期期末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輔導與處理方式。
學務處應於五月中旬前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高三畢業班德行評量結果。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席,生輔組長為召集人,召集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導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組成之。
附則
一、本校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共同訂定、研修、宣導及執行本補充規定。
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校長(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實驗研究組長、註冊組長、生輔組長、社團活動組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各科教學研究會主席及各年級級導師。
二、本補充規定經委員會研訂,提於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亦同。